(2017)黑01民终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德君与哈尔滨体育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君,哈尔滨市体育器械制造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5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德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烨,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勤: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街61号。法定代表人:宋春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忠。上诉人王德君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烨、被上诉人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王德君于1979年8月16日被分配到哈尔滨市体育用品厂(后更名为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工作,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一直未与王德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因为厂房动迁、仓库失火、管理不善等原因将王德君档案丢失。后经王德君多次催促,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向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递交申请。2010年9月16日王德君收到后补的档案。同时,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承诺给王德君补缴全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至今,王德君与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是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的法定义务。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王德君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王德君至今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归结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至今没有解除,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查清保险机构是否能够给王德君办理社会保险,如不能补办导致王德君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依法释明王德君变更诉讼请求,王德君拒不变更的,才能驳回王德君的诉讼。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辨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王德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为其补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失业保险,把档案存到哈尔滨市社保局。一审法院认为,王德君请求哈体育器械公司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将档案存到哈尔滨市社保局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王德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王德君。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9日,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作出改制实施方案,该方案指导思想部分载明“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哈发[2001]8号文件为政策依据,将集体企业改制为整体出售。”同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和街道办)作出哈里和街发[2005]14号文件,对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批复,同意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改制。2005年9月23日,安和街道办作出哈里和街发[2005]17号文件,就《哈体育器械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发展改革局请示。2005年9月26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发展改革局作出哈里发改发[2005]71号文件,对安和街道办《关于呈报批复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原则同意《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有关“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补足”的规定可知,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权。据此,王德君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诉讼主张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规定的审理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王德君要求将档案存到哈尔滨市社保局的诉请,是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程序之一,归根结底仍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该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哈体育器械制造公司的改制是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所进行的,结合该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和批示的改制过程,应认定该公司系非自主进行改制,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亦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王德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德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晓 辉审判员 谢国丰审判员潘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