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吴执民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杰、朱关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杰,朱关湖,黄向阳,浙江长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湖吴执民字第508-2号申请执行人:顾杰,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现住湖州市。被执行人:朱关湖,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黄向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浙江长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9号劳动路6-2号5029室。法定代表人:朱关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向阳与案外人郑秀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深圳市四季花城六期海桐苑4栋D座401室房产[权证号:6000093923],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