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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某、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魏某,男,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3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