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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兴民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4号郭兴民:你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0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有过错,量刑过重,请求再审作出从轻判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你在互殴过程中手持铁制撬杠,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原判鉴于你作案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你的亲属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况,已对你从轻判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