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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文革、程爱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文革,程爱莲,桐城市新联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领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487号原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文革,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爱莲,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新联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18112K。法定代表人:黄文革,总经理。被告:桐城市领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西环路西侧新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0157655Q。法定代表人:程书年,总经理。原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革、程爱莲、桐城市新联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领袖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江京红审 判 员  郎 祎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