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查院与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查院,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64号原告: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查院。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许成云,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桦川县悦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平,职务:经理。原告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查院与被告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查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查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皆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