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云与张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程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争光,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2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争光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