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黄金献、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民初1267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吕金巧。被告:黄金献。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献。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献、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金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献、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金献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275元(计算180天的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1月6日,三月利率4.25%);2、判令被告黄金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60元;3、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黄金献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协议约定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黄金献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2016年6月28日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和二被告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证明被告是轻易贷平台注册的借款方会员,同意由轻易贷审核其资料后批复额度在轻易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被告给付轻易贷平台服务费。证据二、原告和二被告和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有两份,纸签版和网签版),证明上述四方通过轻易贷达成真实充分借款意思表示。两份协议区别,网签版在第二条借款项下明确约定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的内容,纸签协议没有约定。其他内容一致。证据三、担保函,证明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黄金献借款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证据四、中信银行现金交易管理凭证,证明2016年7月12日原告将2千万汇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证据五、客户名单5张,证明原告和垫富宝公司双方核实确认2千万包含本案黄金献借款的3万元。证据六、垫富宝公司提供的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垫富宝截图,证明交易记录2016年7月10日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垫富宝公司转入的贷款3万元。证据四至证据六、证明原告充分履行出借资金义务。被告黄金献、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原告和二被告及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共计两份,纸签版显示借款金额和期限及利息。网签版显示二被告签字和印章),协议约定,被告黄金献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为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1月6日。借款180天的利率4.25%,利息为1275元。借款通过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协议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10%作为违约金。且被告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2016年7月10日原告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转入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3万元。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及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支付平台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万元,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请,本院支持。对于原告主张180天的利息1275元,及三个月的违约金3000元,共计4275元,均分到每月为1425元,折合利息为4%。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支付每月2%的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800元。原被告约定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7年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8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二、被告河北葶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被告黄金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81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