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进堂与王淑英、原义敬、原东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进堂,王淑英,原义敬,原东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085号 原告原进堂,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王淑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原义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原东霞,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进堂与被告王淑英、原义敬、原东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进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进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进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原进堂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