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8350号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晗,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FFC大厦。法定代表人:卢建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华光,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智莉,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际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科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主张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被告中科际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但其在大兴区并未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被告中科际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会芳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