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方程、林月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方程,林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林方程,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月兴,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林方程与林月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221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林方程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2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