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8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补荣宏诉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荣宏,徐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86号原告:补荣宏,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徐宗元,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荣宏诉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补荣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补荣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补荣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补荣宏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