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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小红、龙世雄与谢海斌、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海斌,龙小红,龙世雄,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斌,男,1971���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小红,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世雄,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新邵街镇政府二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523000001349。法定代表人蒋杨苏。原审被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兴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0000198446。法定代表人韩静。原审被告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园路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952619XJ。法定代表人宋志钢。上诉人谢海斌因与被上诉人龙小红���龙世雄及原审被告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谢海斌上诉称:一、两被上诉人龙小红、龙世雄与原审被告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岳麓欧城劳务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怀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依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本案中原审原告龙小红为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公司的职务人员,因此龙小红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园路3栋,原审原告选择以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谢海斌以原审原告龙小红、龙世雄与原审被告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岳麓欧城劳务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向怀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要求本院撤销原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原审原告龙小红、龙世雄与原审被告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岳麓欧城劳务专业承包合同》其效力及于合同相对方,且邵阳县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对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异议。至于上诉人谢海斌提出的龙小红、龙世雄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