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24-8号。法定代表人:罗银珍。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在*****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的土地在******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二、上述保全事项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