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樊祜超与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牛丽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祜超,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牛丽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321号原告:樊祜超,被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1号韵泽苑办公楼0603。法定代表人:李卫军,总经理。被告:牛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祜超诉被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牛丽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