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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楚学明与张浩宇、张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学明,张浩宇,张安,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楚学明,男,1969年10月2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浩宇,男,1987年10月24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安,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柏树村。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楚学明与被执行人张浩宇、张安、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浩宇、张安、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26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苏华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