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于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生于1957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于某,男,生于1949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50年8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于某、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2、于某、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1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2、于某、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