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于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生于1957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于某,男,生于1949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50年8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于某、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2、于某、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1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2、于某、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