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与高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高桂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643号之一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宣化区东升路1号。负责人:胡云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该公司主管经理。被告:高桂平,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与被告高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范瑞锋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