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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O4刑更0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东洋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东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765号罪犯赵东洋,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吴刑初字第06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东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赵东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东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东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