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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陈杰、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陈杰,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一村民小组,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二村民小组,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三村民小组,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陈杰,男,1962年3月4日生,壮族,农民,住宜州市。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黄周保,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黄程昌,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骆干城,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韦日俊,村民小组长。申请执行人韦陈杰与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陈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27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韦陈杰工程款216745.80元;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552元,缴纳本案执行费31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州市北山镇龙安村独山屯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以黄忠诚、黄廷江、李前兵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896.90元(其中案款为216745.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6448.1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为4552元、执行费为3151元)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裁定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