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龙头水库灌区管理所与赵全桐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龙头水库灌区管理所,赵全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龙头水库灌区管理所。被执行人赵全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