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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邓菊芬、李兰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菊芬,李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邓菊芬,女,51岁,1963年8月22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李兰秀,女,50岁,1964年8月10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邓菊芬申请李兰秀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兰秀应支付申请人邓菊芬案款7702.0元,尚有770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兰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执字第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