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5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钛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钛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5552号之一原告: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法定代表人:高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裕。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坚。被告:深圳市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冬梅。原告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钛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钛杰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诉讼保全费1197元,由原告东莞市鸿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进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