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X德诉被告张X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德,张X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123号原告徐X德,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告张X红,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德诉被告张X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德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功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