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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X德诉被告张X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德,张X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123号原告徐X德,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告张X红,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德诉被告张X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德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功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