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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军与季松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季松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753号原告:杨军,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雷王薇,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松剑,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季松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