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虞永会、祝某1等与唐良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永会,祝某1,祝某2,周金方,唐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虞永会,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祝某1。申请执行人祝某2。申请执行人周金方,女,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良超,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良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8.9389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虞永会、祝某1、祝某2、周金方与被执行人唐良超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