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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建秀与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秀,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建秀,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谭建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建秀与被执行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裁字【2016】第16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7419.5元并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及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受理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广劳人仲裁字【2016】第16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