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昌春申请执行萨仁格日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春,萨仁格日乐,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杨昌春,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萨仁格日乐,女,1966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雪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杨昌春申请执行萨仁格日乐、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