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李为翔、郑小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李为翔,郑小桃,陈建明,张某,张伟,谢月,梁振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1999年7月25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李为翔,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郑小桃,女,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陈建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张伟,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址同上。被告谢月,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梁振强,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李为翔、郑小桃、陈建明、张某、张伟、谢月、梁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时间联系被告及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对被告李为翔、郑小桃、陈建明、张某、张伟、谢月、梁振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87.18元减半收取即2993.59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长 莫健雄人民陪审员 吴 晓人民陪审员 王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