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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异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异第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安顺家园1栋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查剑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晓伟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