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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敏与被告上海洛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洛伊克巴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大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薇、金晶、杨进及第三人太仓市城厢镇格调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敏,上海洛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洛伊克巴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大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薇,金晶,杨进,太仓市城厢镇格调美容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65号之一原告:刘玉敏,女,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陶,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芳,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洛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66538600G,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2500号2303室。法定代表人:金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洛伊克巴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327298425,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145弄1号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邵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14756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6层H座。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行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晴露,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薇,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金晶,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第三人:太仓市城厢镇格调美容院,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6号南洋广场A区***#。经营者:王善梅,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敏与被告上海洛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洛伊克巴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大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薇、金晶、杨进及第三人太仓市城厢镇格调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玉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28922元,减半收取计64461元,由刘玉敏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李义军审 判 员  贲小青人民陪审员  巩 晖人民陪审员  顾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