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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来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来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杜继伟,刘雪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抗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徐来忠,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号。负责人周明鸣,行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杜继伟,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雪芳,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申诉人徐来忠因与被申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杜继伟、刘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绍检民(行)监[2017]3306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艳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