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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536号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25407Y。法定代表人:吴世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竹娟,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洪,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