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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张欣,逯现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947号申请人: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留史镇东侯佐村。法定代表人:汪志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欣,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蠡县。被申请人:逯现丽,女,1975年8月8日出生,住蠡县。申请人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欣、逯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欣、逯现丽的银行存款25579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欣、逯现丽的银行存款25579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99元,由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亚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