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原南宁市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原南宁市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母克雨,该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6)川08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3606.80元(工程价款301736.80元、保证金200000.00元、诉讼费4409.00元、执行费746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