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星梅与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星梅,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孔祥寿,陈荣花,孔令灵,陆依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星梅,女,192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曹式雄,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胡志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沈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寿,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审第三人陈荣花,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审第三人孔令灵,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审第三人陆依珊,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张星梅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张星梅向原审法院起诉,以孔祥寿与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将其排除在应安置人口之外不当为由,要求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原审查明,在陆依珊诉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孔祥寿拆迁纠纷一案中,陆依珊请求原审法院对沪黄(90)拆协字第122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无效,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黄浦民(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并经本院(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认为张星梅以同一法律事实向法院请求判决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张星梅的起诉。张星梅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实质是对沪黄(90)拆协字第122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而该协议的效力已为本院(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25号生效判决所羁束,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祁龙杰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