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46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朱某某与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朱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