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46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朱某某与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朱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