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朋、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朋,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杨靖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6000元及执行费8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截留了被执行人在宝坻区汽车客货运输站的经营收入待提取(此截留为轮侯)。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