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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亚与张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张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民初2596号原告:吴亚,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亮,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亚与被告张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芳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被告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补课费3600元、衣物损失费1100元,共计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因情感问题将原告约至河北工业大学南院门口,见面后刚交谈几句,被告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红色水果刀将原告捅伤。事发后,原告打电话叫来同学,将其送至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至2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住院8天,予以清创缝合、消炎止痛治疗,出院诊断为:胸部开放性外伤、肩部开放性外伤、创伤性皮下气肿、面部挫伤。经鉴定,原告左锁骨上瘢痕、左胸壁瘢痕均为轻微伤。2017年1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作出红公(光)行罚决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亮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本次事件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导致停课一个月,全身衣物被损坏并有血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张亮辩称,原告所述的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均属实。事发当日我通过电话与原告商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我带刀只是为了自卫。双方见面后打起来了,我才捅伤了原告,并不是直接就拿刀。我对于本次事件负有70%的责任,双方都动手了,原告也有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具体意见为:衣物损失同意赔偿200元,不同意赔偿补课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及原告的损失范围。原、被告对本次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告的损害后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成年人,遇情感问题未能正确处理,约原告见面后并未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而是携带危险工具并致原告受伤,被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被告虽提出原告也负有责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亦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在本次纠纷中有不当行为,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本院认定如下:一、补课费:原告虽因本次纠纷受伤向学校请假,但并未实际补课,未就此产生经济损失,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衣物损失费:原告在纠纷中受伤出血,导致衣物破损并有血渍,符合常理,其虽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金额,本院酌情支持其5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衣物损失3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亮一次性赔偿原告吴亚衣物损失500元;二、驳回原告吴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吴亚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复印件,证明纠纷发生的情况及对被告的处罚;证据二、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证明因受伤停课。被告张亮提交证据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事件的经过、对被告的处罚,处罚已经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