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武隆县海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福超与杨邦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福超,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杨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异12号异议人:向福超,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申请执行人: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4533245-6。法定代表人:刘庆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县杨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肖家坝,组织机构代码71162745-9。法定代表人:杨邦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邦国,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县杨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邦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福超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向福超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2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向福超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向福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