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海峰诉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锋,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492号原告:孙海锋。被告:王建华。原告孙海锋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海锋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海锋负担。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