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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郝清森与十堰市郧阳区总工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清森,十堰市郧阳区总工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清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总工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负责人:刘道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郝清森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郧阳区总工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纪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静、王昭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郝清森与十堰市郧阳区总工会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郝清森自2003年起至蓝夜歌舞厅关闭后,郝清森仍然为郧阳区总工会及其家属楼、租赁户的水电抄表,从事维护工作。郧阳区总工会未支付郝清森200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故对于郝清森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后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清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