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莘县东方建业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贾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东方建业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贾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06号申请人:莘县东方建业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住所地:莘县工业园区。负责人:孙福全被申请人:贾振兴,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莘县东方建业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诉贾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振兴4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振兴4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德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