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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闵寸善与黄春芳、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寸善,黄春芳,柯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闵寸善(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黄春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柯学文。再审申请人闵寸善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黄春芳、原审被告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闵寸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开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