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闵寸善与黄春芳、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寸善,黄春芳,柯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闵寸善(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黄春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柯学文。再审申请人闵寸善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黄春芳、原审被告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闵寸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开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