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静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50号被执行人刘静营,女,1989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系方式15523698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96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刘静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刘静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静营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