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9刑初2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乡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2月6日向安徽省萧县公安局刘套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7日至8日临时羁押于萧县看守所,同年2月9日由萧县公安局移交至武乡县公安局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暴芳芳、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薛某趁工人上工无人之际,进入武乡县马堡煤业有限公司建设煤棚工人宿舍(,将受害人蒋某放置在宿舍内床铺上的联想Z500白色笔记本电脑窃取,后通过武乡县洪水镇中国邮政营业点用快递的方式进行邮寄,电脑未邮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被害人。经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该电脑价值3746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电脑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薛某进入武乡县马堡煤业有限公司建设煤棚工人宿舍一层第三房间,将被害人蒋某放置在宿舍内床铺上价值3746元的联想Z500白色笔记本电脑窃取,后通过武乡县洪水镇中国邮政营业点用快递的方式进行邮寄,尚未寄出,即被查获,已发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2月6日,被告人薛某主动向安徽省萧县公安局刘套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7日至8日临时羁押于萧县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蒋某于2014年5月21日报案至武乡县公安局蟠龙责任区刑警队称,“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其在马堡煤业有限公司建设煤棚下班后,回宿舍发现放在被子里的笔记本电脑被盗,被盗笔记本电脑型号为Z500,机身为乳白色。”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1日早上7时多,我在山西省马堡煤业有限公司四建项目部后面工人宿舍一层第三间丢了电脑。当天早上6点30分左右,我们工人全部到煤厂建设工棚,我没有锁门,我电脑在我的被窝里面放着,中午11时30分左右,下班回到宿舍,我发现我的电脑丢了,就报案了。我丢失的电脑是联想Z500笔记本电脑,颜色是白的,显示屏打开是我的女朋友的两张相片和马币的相片,是2013年3月6日在马来西亚买的,当时用了2350马币。我的同事薛某前几天去玩过我的电脑,他说我的电脑好。今天上午去上班时,大约7时左右,他请假说去洪水转钱,后来上午10时多,薛某返回工地,我怀疑是薛某偷的,我还问了一下,他很惊讶的说:真丢了。3、到案经过两份证明:2017年2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刘套镇管粥集行政村555号的薛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萧县公安局刘套派出所投案自首。4、物证证明:手提包1个,帆布质手提包,包身为军绿色,有kappa字样及该品牌图案、两侧有三道金黄色条状弧纹;纸箱1个,长42cm,宽35.05cm,高18cm,箱体上粘贴中国邮政EMS编号为1067863717601的快递单号。5、扣押、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5月21日侦查人员扣押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lenovoZ500笔记本电脑,机身为乳白色)、手提包壹个、纸箱壹件;2016年5月22日将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蒋某。6、被盗电脑购买凭证证明:被盗电脑购买价格2350马币。7、武价鉴字(2014)12号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脑价格的鉴证结论书证明:被盗电脑价值3746元。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薛某带领民警前往辨认作案地点。1#中心现场为盗窃现场,位于马堡煤矿煤场废料场(原山西四建马堡煤场项目内)内西北角二层砖楼南侧。2#现场为被告人薛某邮寄所盗电脑的地点,位于洪水镇邮政所。9、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蒋某辨认出盗窃电脑的被告人薛某。1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5月23日因入室盗窃被网上追逃。11、萧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薛某于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9日临时羁押于萧县看守所。1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蒋某出具谅解书称与薛某家人达成协议,不再追究薛某的责任,请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给予宽大处理。1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某无犯罪前科。14、户籍证明证实:薛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15、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来萧县公安局刘套派出所投案,因为我盗窃了别人的笔记本电脑。2014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我们都上班去了,因为忘记带东西了,我回宿舍拿东西,路过一个宿舍门口门虚掩的,我进去一看里面床头上有一个笔记本电脑,随手拿走玩去了。后来我觉得没人知道这事,就到邮局把它寄回家,笔记本还没有从邮局发出被公安机关查出了。我邮寄电脑的快递单上寄件人是我名字蒋某某,收件人是我嫂子,收件地点是我家的地址。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窃取被害人蒋某联想Z500白色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联想Z500白色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蒋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手提包一个、纸箱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清人民陪审员 焦巨峰人民陪审员 段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