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赵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赵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责人左晓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成,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娟。委托代理人左永波,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晓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由审判员宿敏、代理审判员林伟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娟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付清保险金69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8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鲁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等。2016年8月15日16时30分,李冈驾驶该车沿湖滨路由北向南行至5K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线杆上致车损,莱西市交警大队认定李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物价部门评估车损635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900元、施救费800元、拆检费3600元。太平洋保险在一审中辩称:对车辆损失评估的价值过高,被告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被告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李冈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因系交警部门委托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部门作出,鉴定程序及结论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拆检费发票,发票形式合法,维修费支出数额与鉴定结论相符,其他支出亦属合理,该证据的证明力亦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的评估费收据,并非正规发票,其证明力不予认可;4.被告提交的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因系被告单方作出,原告不认可,其证明力不予采信。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承保原告的鲁B×××××号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239509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止)等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故发生后,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鲁B×××××号事故车进行损失评估,评估结论为63500元。另外,原告因该事故还向莱西市迅捷车漆快修部支付施救费800元,向莱西市东平汽车修理厂支付拆检费3600元,向莱西市大兴汽车修理厂支付维修费63500元,合计支出费用679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承担。原告支付的维修费、施救费、拆检费是必要的、合理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评估费支出,因无有效票据,其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娟保险金679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赔偿金额29836元。其主要理由是:双方之间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车损的鉴定程序、方式约定有效,因此,鉴定应通知保险人到场,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被上诉人赵娟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本案事故发生后,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至现场勘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委托青岛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损失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认定事故损失的专业资质。上诉人未提交足以证实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以及鉴定部门车辆损失认证程序或内容不合法的证据。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事实,依据青岛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