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国茂与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茂,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第533号之二申请人:雅安市隆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军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锦,执行董事。申请人雅安市隆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2016)川1802民初533-1号民事裁定,对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在141928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雅安市隆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将届满,案件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隆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4192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