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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友全与刘玉涛、王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全,刘玉涛,王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970号原告:徐友全,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刘玉涛,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王树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全与被告刘玉涛、王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友全负担。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