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32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住广东省博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何小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蓉,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施阮肖乔 来自